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7條要求「醫療器材經核准製造、輸入或完成登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品項、期間,令醫療器材商依公告或核定之安全監視計畫,監視其安全性;醫事機構應協助提供相關安全監視資料予醫療器材商。」而其安全監視資料及報告,其繳交方式、期限、內容、格式、蒐集資料之限制與維護、監視期間、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TFDA於10月8日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草案,該草案全文共15條,訂定要求如下:

》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安全監視之適用範圍及執行方式(草案第二條)

- 除公告指定一定種類或品項醫療器材外,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特定醫療器材於上市後發現安全疑慮者,亦會指定系統性追蹤研究之方式。

》安全監視執行方式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 第一項:蒐集、調查、統計及分析醫療器材國內、外使用人數、不良事件之項目與發生數,及有關其使用之文獻或相關佐證資料。

- 第二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安全問題,擬訂計畫,就特定使用者定期追蹤、蒐集、調查、統計及分析該特定安全之風險。

》安全監視期間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 自發證日、登錄日、公告日或指定日起三年。

》安全監視計畫書擬訂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其計畫書擬訂、變更及應載明項目之規定。

》安全監視報告提出之規定(草案第六條至第七條)

- 醫療器材之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草案第三條第一項安全監視,其安全監視報告之內容、格式,及提出頻率、方式與期限之規定。

- 醫療器材之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草案第三條第二項安全監視,其安全監視報告之提出頻率、方式及期限之規定。

》安全監視管理程序建立要求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安全監視計畫,應建立安全監視管理程序之規定。

》安全監視資料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 保存資料至監視期間屆滿後五年。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停業後,其安全監視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經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停業,其安全監視報告提出及計畫續行之規定。

》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後,其安全監視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核准移轉,其安全監視計畫續行,及監視資料交付與保存之規定。

》安全監視依人體研究法辦理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安全監視,其涉及人體研究者,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或人體研究法辦理之規定。

》安全監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 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執行醫療器材安全監視應依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

》安全監視報告之字體及相關注意事項之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 報告應以正體中文登載,不得自行刪減項目或以「詳見附件」方式為之;登載之附件,非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登載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對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草案公告之隔日起60日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1. 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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