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自民國102年1月31日起,國產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若為委託製造者,委託者(即許可證持有之藥商),該許可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欄位不再登載委託者地址;但已核發之許可證(許可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欄位登載委託者地址),可直接向衛生署申請許可證變更,刪除製造廠欄位所刊載之藥商地址,不需繳交費用,但建議藥商可在申請原許可證其它變更時,一同辦理,並請藥商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申請前辦理完成。
衛生署此公告是為了當許可證持有藥商的地址有變動時,藥商不需要因為藥商地址而辦理許可證變更,減免藥商及政府單位行政處理流程的不便。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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