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進口醫療器材,無論數量多寡,海關會要求廠商提出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若醫療器材不是進口來販賣,而是供展覽或示範用,還是需要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核准進口文件證明,這些文件不難準備,主要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法條來申請,廠商必須提出同意展示函,此文件可以由邀請函、說明函或繳費資料等等來佐證,但要記得經過核准之醫療器材展示包裝,應於標示明顯之「展示」等字樣,才不會造成誤導。

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一般規定是不得超過六個月,等展覽、示範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廠商一定要將醫療器材退運回原廠;退運回原廠的證明文件及說明函等資料必須寄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結案,此專案進口案子才算圓滿結束

相關網址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www.trade.gov.tw/

2.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療器材組 http://www.fda.gov.tw/Bgradation_index.aspx?site_content_sn=39

arrow
arrow

    M.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