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s, MDR)草案已於今(2016)年六月中旬公告,相關改變如下:

  1. 所有醫療器材銷售至歐盟都必須建立風險評估系統及品質管理系統;然而,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自我評估的廠商(除了滅菌產品、量測產品及重覆使用外科手術器械)免除於第三方認證單位的品質系統稽核。
  2. 所有自有品牌廠商(Own Brand Labeler, OBL),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名義或商標販售醫療器材成品,而不是產品的實際設計、製造、包裝或貼標者,必須擁有全部的技術檔案及臨床資料。
  3. 第三方認證單位(Notified Bodies)的角色將由"企業合作夥伴"(industry partners)變成"監管機構"(policing bodies)。
  4. 在MDR,歐盟授權代表將有連帶責任去承擔有缺陷醫療器械,促使這些授權代表在接受他們的業務以前須更仔細的審核非歐盟製造商;另外,授權代表也將有可能更充分,頻繁的監測這類客戶的符合性,並尋求保險政策去承擔額外的剩餘風險。

MDR的公告預計於明(2017)年第一季公告,並有三年的過渡期,廠商可待MDR公告後,提早事先準備,以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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