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392日公告優良醫療器材製造工廠認可登錄(GMP)及醫療器材許可證登載之製造廠地址未遷移,僅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致優良醫療器材製造工廠認可登錄(GMP)及醫療器材許可證須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8條規定辦理製造廠地址變更者,免收規費。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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