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月衛生福利部預告修「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條附件一[部授食字第1021651255],經約半年收集外界建議及意見後,於20141月公告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部授食字第1021653122],其中第四條及第三條附件一皆依先前預告之公告,修正/新增相關品項及內容,本次公告增加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八條,因「F.3661 CAD/CAM光學取模系統」品項內容刪除「屬牙科技工所專用」字句,考量醫療器材業者已有供牙科技工所用之光學取模產品於市面上流通,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本品項定於201471日施行,即相關業者可於緩衝期間,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以符合法規之要求。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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